2022-07-22 00:00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各慈善组织:
为规范慈善组织捐赠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湖北省慈善条例》等有关规定,省民政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慈善捐赠信息统计和发布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2年 7月12日
湖北省慈善捐赠信息统计和发布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组织捐赠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湖北省慈善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省内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为捐赠信息统计汇总单位。
省级和市级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级慈善组织接受的捐赠信息和下一级民政部门汇总上报的捐赠信息。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级慈善组织接受的捐赠信息,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
第四条 按照“谁接受、谁统计”的原则,实行属地统计管理。各级慈善组织只统计本级实际接受的捐赠款物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第五条 本指引的统计范围为各级慈善组织实际接受的捐赠款物,已经签订捐赠协议但资金未到账或物资未交接的捐赠款物不纳入统计。
第六条 本指引的统计对象为开展捐赠活动的省内各级慈善组织。捐赠活动包括日常捐赠活动和应急慈善捐赠活动。
第七条 统计表样分为年度统计表和专项统计表。
年度统计表用于年度捐赠信息统计,采用民政部年报年检系统年度工作报告规定的统计表样。
专项统计表用于应急慈善捐赠活动的捐赠信息统计,采用本指引规定的统计表样。
第八条 各级慈善组织通过填报专项统计表,将应急慈善活动捐赠统计信息报送同级民政部门。
市级和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本指引,逐级汇总统计本行政区域内各慈善组织应急慈善活动捐赠统计信息并上报,由省级民政部门汇总统计。
第九条 报送时间。日常捐赠活动,各慈善组织的捐赠信息统计纳入年度工作报告,按照本级民政部门要求的时间报送。
应急慈善捐赠活动期间,凡已接受捐赠的市(州)级、省直管市(林区)民政部门和省级慈善组织,在每日12时之前,将截至前一日24时的统计数据以专项统计表形式报湖北省民政厅,直至捐赠活动结束。湖北省民政厅可视捐赠工作进展,适时调整统计周期和报送时间。
第十条 慈善组织接受的捐赠款物按来源分为直接捐赠款物和转赠捐赠款物。直接捐赠款物是指慈善组织直接接受的社会各界单位和个人捐赠的款物。转赠捐赠款物是指其他慈善组织转来的捐赠款物。直接捐赠款物和转赠捐赠款物要分别填报,以避免重复统计和错报、漏报。
捐赠款物按是否约定用途分为定向捐赠款物和非定向捐赠款物。定向捐赠款物是指捐赠人在捐赠协议中约定了捐赠款物具体用途,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捐赠协议使用的捐赠款物。非定向捐赠是指捐赠人没有约定捐赠款物具体用途,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按照募捐方案或者章程使用的捐赠款物。
第十一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按功能用途分为生活保障类、公共卫生类、抢险救援类、其他类。
第十二条 对接受捐赠的物资,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捐赠人提供的合法有效凭据标明的金额或者公允价值作为受赠资产入账价值。公允价值难以计量的,可以采用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等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填报统计表,按时报送,逐步建立和完善捐赠款物台账,对捐赠款物进行分项管理、分类统计。
第十四条 日常捐赠活动捐赠统计信息,由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时限、方式,向社会发布。
应急慈善捐赠活动捐赠统计信息,由负责汇总统计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管理,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对外发布。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应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接收和使用捐赠款物的有关情况,也可以在其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上公布捐赠款物的有关情况。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慈善组织通过不同信息平台公布的捐赠统计信息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受益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本级慈善组织按规定履行捐赠信息统计和发布义务,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统计报表,发布捐赠统计信息,严禁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个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捐赠信息统计和发布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表1
接受捐赠资金情况表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序号 | 捐赠时间 | 捐赠人 | 属地 | 捐赠金额 | 定向或 非定向 | 备注 |
填表人: 联系方式:
说明:1.捐赠人属地分为内地、港澳台、外国。
2.备注中注明捐赠来源为直接捐赠或转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表2
接受捐赠物资情况表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填报单位: 单位:件;万元
序号 | 捐赠时间 | 捐赠人 | 属地 | 物资 名称 | 数量 | 物资折价金额 | 定向或非定向 | 备注 |
填表人: 联系方式:
说明:1.捐赠人属地分为内地、港澳台、外国。
2.备注中注明捐赠来源为直接捐赠或转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表3
捐赠资金使用情况表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序号 | 拨付时间 | 定向或非定向 | 资金用途 | 金额 | 备注 |
填表人: 联系方式:
表4
捐赠物资使用情况表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填报单位: 单位:件,万元
序号 | 拨付时间 | 物资类别 | 物资 名称 | 数量 | 折价 金额 | 定向或非定向 | 用途 | 备注 |
填表人: 联系方式:
说明:物资类别分为生活保障类、公共卫生类、抢险救援类、其他类。